以案普法
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
01
案件事实
以案普法
处理情况
依据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,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培训机构罚款8000元。
02
专家评析
对不满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,依据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,责令限期改正,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给予警告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本案中,该培训机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安装、维护、拆除作业未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师而开展特种作业培训,其行为损害特种作业培训学员的切身利益,危害安全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,对安全生产造成潜在危害,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。
培训机构无条件“注水”是对公共安全的源头性危害,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学员权益,更扰乱安全培训市场秩序,破坏行业公信力,最终将危及整个安全生产的根基。因此,对培训机构条件的合规性监管,是安全生产监管的“前沿阵地”,必须常抓不懈。本案例也警示所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,必须扎扎实实地按照行业标准配备师资、完善条件,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真正的教学能力建设上,切勿心存侥幸、弄虚作假。唯有如此,才能守住合法经营的底线,赢得市场和社会的信任,真正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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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点自测
依据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》,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专(兼)职教师3名及以上。其中,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的作业类别有( )。
A.电工作业
B.焊接与热切割作业
C.硝化作业
D.高处作业